根据《专利法》第二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以上是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以上是关于外观设计“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关于外观设计与其他在先权利不得冲突的规定,此处的新颖性与创造性是为了与发明和实用新型做比较,方便记忆,在法理上,外观设计并不存在“新颖性”、“创造性”的概念! 以上是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条件,要想获得授权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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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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