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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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公司诉讼也遵循这一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管辖的法院一般是按照被告的住所来确定,也就是公司住所地,公司诉讼通常涉及如下三种诉讼: 第一、确认股东资格,需要具备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多项因素综合考量。这些行为的发生、变化集中在公司注册登记地,这类诉讼一般以公司所在地管辖。 二、契约债权请求权诉讼,如股东向股东提起的股权转让诉讼、股权分割诉讼等都是基于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约定,这类诉讼,可以类比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三、侵权行为请求权诉讼,公司法中大量存在这类诉讼。从管辖而言,可以类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类诉讼的提起者,一般是公司,“侵权行为地”也就是公司的住所地,可以按照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
离婚诉讼中的相关管辖是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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