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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回复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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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具体包含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以及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况,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个别使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有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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