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中包括两大类,多个罪名,需要具体罪名具体认定。 经济犯罪的两大类: 1.《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刑法》第二编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上述两项只是两大类犯罪类型,在罪名认定和具体量刑中不能使用,只作为犯罪类型的具体分类。在这两项犯罪类型中,包括很多具体的罪名,在认定罪名和量刑中,需要按照具体的罪名确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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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中犯罪数额较大等应这样认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侵占罪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因为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具体参照盗窃罪、诈骗罪的标准而较之略高。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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