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多是由公安局进行侦查,由检察院起诉的,不是被害人起诉的,当然被害人没有权力撤诉。被害人能做的是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家属之间、朋友之间、邻里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发生纠纷致人轻伤构成犯罪的,只要被害人表示谅解的,检察院可以做出免于起诉决定,法院可以做出免于处罚决定,但这不属于撤诉。 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的权利属于被害人,被害人有权利起诉,有权利不起诉,起诉后当然有权利撤诉。被害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自诉人起诉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动员被害人撤诉。如婆婆起诉儿媳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属于家庭纠纷不构成犯罪,动员婆婆撤诉。 2.自诉人起诉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提供不出充分犯罪证据的,法院动员被害人撤诉。 3.在法院判决前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的,法院不再判决,由自诉人写撤诉书备案。 4.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自诉人对被告人不再告了,可以撤诉。 5.自诉人起诉后,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6.法院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被害人(自诉人)自动申请撤诉,被动员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法院不再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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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件是否可以撤诉,需要基于重婚罪起诉的主体进行区分。如果是由检察机关提起重婚罪的诉讼,则属于公诉案件,作为婚姻受害方的当事人无资格提出撤诉;如果由婚姻受害人自己提起重婚罪指控,则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规定,庭审过程中,如果自诉人对被告人产生恻隐之心或原谅对方,可以撤回对被告人的指控而使被告人免受刑罚之灾。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刑事诉讼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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