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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出之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待房屋买受人具备登记条件后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资格的房屋,原则上现状处置,即在处置前披露房屋的现状,买受人按照房屋的现状取得房屋,后续产权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先予执行: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或者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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