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诉案件随时介入。其次,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刑事诉讼法》32条、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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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也可作为委托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其他公民,只要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都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作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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