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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中一名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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