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在工期控制方面的职责:(一)审查承建单位开工前提交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措施、开工报告和施工进度计划;(二)组织审批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协助项目法人编写单项工程开工报告;(三)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发现工程进度与合同进度不符将影响总工期时,监理单位视其影响的原因要求责任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四)定期向项目法人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工程进度会导致合同工期延误时,提出改进方案或终止执行合同的详细报告,供项目法人采取措施或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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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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