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与女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属于同居关系,现在女方想分开,只能解除同居关系。1、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如果孩子的爷爷奶奶能够帮助照顾孩子的,可以作为随父亲生活的优先条件考虑。现在,您的孩子刚刚二个月,如果母亲不放弃抚养权,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随母亲共同生活,如果您希望取得抚养权,建议你们先行协商,最好就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2、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和第8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根据此规定,你们同居期间如果没有签订财产分别所有的协议,男方的工资、奖金等收益属于共有财产,是要按照共有财产分割的。3、关于男方在共同居前购置的房产如果房产是男方在共居前自行购置,且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则不属于共有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如果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则属于共有财产,女方是可以要求分割的,如果女方要求增名,应特别注意。4、关于女方索要的青春损失费和生育费等相关费用女方提出要求男方同居一年的青春损失费或生育身体的损耗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没有索赔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和生育费的也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对于女方的这一要求,您有权拒绝支付。5、关于同居前给女方的彩礼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男女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是确已共同生活的,不能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而是要根据彩礼的数额、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详细情况来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您与女方虽未领证,但是共同生活有一年的时间,最主要的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还生育一子,所以如果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您可以视情况要求女方返还一部分彩礼。建议你们先行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只能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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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则孩子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力,孩子未满两周岁的,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满两周岁,则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孩子满8周岁的,应遵循孩子的真实意愿。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未婚同居所生的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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