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另外,有个个小窍门,离婚时子女一般在与谁共同生活多,法院一般会判决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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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不能决定对方不见孩子,法律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视权有进行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养费按标准:有固定收入,按月总收入20%到30%支付。两个以上子女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特殊情况可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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