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货币补偿是大规模旧房改造中的一种新型安置办法,是指拆迁人对拆除依法批准的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后,以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费的发放对象,是在拆迁过程中,因房屋拆迁而利益受到损失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这里的“所有人”不应当作狭义的理解,除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外,还包括代管人、管理人以及对房屋享有承租权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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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可以获得补偿有: 1、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 2、装修附属物补偿,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要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拆迁补偿项目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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