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关键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以商业保险的面目出现,但由于其运行实施过程中包含强制性,具有强制保险的属性,并不是纯粹的商业保险。其次,《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不仅仅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即合同关系)承担赔付的民事责任,还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即便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保险公司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赔偿的保险金。因此,无论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依照《保险法》,都规定了保险公司有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法定赔偿义务。因此,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并起诉,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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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可以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仅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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