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 一、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如不符合前款行为,可做寻衅滋事无罪辩护. 三、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可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那么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四、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 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 当然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无罪变化涉及很专业的知识,一需要专业律师,二需要律师在这方面有专业的经验,这样才能更好的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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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是指寻衅滋事罪,是指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事情。纵横法律网治安管理解读专题提供专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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