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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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三种: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该条款的规定既遵循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合法原则,又体现了合理行政的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处罚,而在于预防,从而达到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从轻和减轻处罚既体现了法理和情理,又能够鼓励公民们自觉尊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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