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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费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营养费: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20元-50元/天。 4.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986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828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9860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828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9860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828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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