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具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满足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五)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七)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八)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征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考虑征信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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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五年,具体如下: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征信机构对不良信用的记录保存5年,超过五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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