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易中,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因交付而发生转移,不以所有权登记为责任风险转移条件;该规则的确立,将改变车辆交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界定新规则,以往的司法实践上,在车辆交易中,车辆已经交付但没有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依然认定原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这一司法规则将被新法所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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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缺少公示而不产生公信力,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范某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更不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的支配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
如果车已经交付给对方,就从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的控制人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付给对方,则由出卖人承担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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