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商议买房,并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针对这种情况,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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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买房的,离婚时该房产不进行分割;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则该房产属于房产首付支付方所有,但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应当补偿对方。如果是婚前买方,房产证登记了双方名字的,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怎么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离婚前买房的,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是个人出资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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