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 1)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2)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3)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5)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7)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8)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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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于其行政侵权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的范围规定包括: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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