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针对第三人的,为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无关的,依原审地位列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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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下列人员可确定为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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