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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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有限公司可以由股东成立,股份公司可以由董事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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