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中止执行申请书,法院可以口头驳回。 但如果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执行,法院应当在15天之内给被执行人答复。答复的形式不能口头,必须是裁定书。对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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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申请书的书写如下: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依据、执行请求事项,如果是要求给付金钱的,应注明具体金额;判决生效后,对方未履行义务的基本事实和申请执行的理由;申请执行人的签字或盖章。
法院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依据、执行请求事项,如果是要求给付金钱的,应注明具体金额;判决生效后,对方未履行义务的基本事实和申请执行的理由;申请执行人的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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