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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时男方赠送的“三金”,系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如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赠与已经完成,“三金”系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已经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原则上法院是不会判决归还“三金”。
需要分具体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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