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的打印/输出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1.提供将电子病历中的各类医疗记录进行纸张打印的功能,打印格式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对纸质病历的相关要求。2.提供电子病历记录按照最终内容(不含修改痕迹)打印的功能。3.提供电子病历打印预览、接续打印功能。(二)推荐的功能:1.提供将一次就诊的病历资料全部或部分进行批量打印的功能。2.提供打印电子病历中指定医疗记录的功能。(三)可选的功能:1.提供对电子病历资料打印或输出的样式进行编排的功能。2.提供将电子病历中的各类医疗记录以电子文件格式导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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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2)审核申请并提供复制。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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