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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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把对方的门牙打掉的,一般不会构成轻伤以上的伤情,是属于轻微伤的情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接受治安处罚,并进行民事赔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会根据情节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2014年原告因主诉“下后牙拔除数十年”于被告处就诊。被告给出的的7颗下牙,即刻植入了种植体。于年底完成种植。术后原告嘴唇青紫、牙周严重渗血、肿胀,经月余症状稍获缓解。2016年始原告牙周出现反复感染,且种植体逐渐暴露,被告予局部用药无效,严重影响种植牙的使用。无奈17年进行第二次手术清除肉芽组织、植入骨粉。术后仍反复出现牙周感染,局部治疗无效最终于2018年2月以及4月份分两次手术取出种植体。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掌握种植牙的手术适应症而直接选择了不适合原告的ALL-ON-4方案,且手术没有针对原告牙槽骨吸收严重进行对症处理导致原告牙周症状明显而致使感染反复发作且牙龈加速萎缩。同时手术的失败以及盲目拔除下颌剩余的7颗牙齿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身体伤害以及精神创伤。正常情况下,种植牙的使用寿命在数十年以上,而被告为原告提供的种植牙使用期却仅仅2年,因此,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存在明显过错而直接导致了原告种植牙手术的彻底失败、财产损失以及下牙列完全缺失的损害后果。故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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