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命令、决定;(三)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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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报告的主体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信息报告系统。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一般包括人民政府、公安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局等。我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为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科学评估、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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