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要取得对车辆的控制,必须根据租赁合同的要求支付相应的对价,即租金。对于行为人所支付的这部分租金应否在诈骗数额中扣除,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认为行为人支付租金,是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行为所必须付出的“犯罪成本”,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另一种做法是认为行为人要取得车辆的控制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租金,这就使行为人最终实际取得的财物必然是车价与租金的差价,这说明行为人是不可能占有有整个车辆的价值的,行为人事先支付的这部分租金应在诈骗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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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汽车租赁诈骗罪,相关罪名只有一般的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如果是诈骗罪,其立案标准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如果是合同诈骗罪,其立案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汽车租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汽车租赁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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