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无权主张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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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形如下: 1、租赁合同期限届满;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等等。
合同无效情形有5种,无效的类型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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