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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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遗失被冒用导致损失的,卡主、商户、银行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1、卡主是信用卡所有者,没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导致丢失,一般要承担次要责任。 2、特约商户没有尽到签账单签字与银行卡所留签字是否一致等义务,导致信用卡被冒用的,要承担主要责任。 3、银行没有尽到保证信用卡使用安全等义务,当信用卡遗失被冒用的,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卡主可以要求商户、银行赔偿相应的损失,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律师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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