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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应当如何定性?如何处罚?如何处罚?

2022-04-27 08: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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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7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那么,从法条规定来看,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都有犯罪嫌疑,为查清犯罪事实对有证据证明的有关人员刑事拘留是可以到,但是不能把所有从业人员均作为嫌疑犯刑事拘留,这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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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麒淋律师

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以下情形: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知道自己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容留、介绍14岁以下幼女卖淫的;其他。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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