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交寄、夹寄禁止寄递物品的,不予收寄,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并详实记录物品名称、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留存应当不少于一年。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当面投交邮件、快件时,邮件、快件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予以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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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主要责任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方式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赔偿方式是:该物件有保价,保价的物品按报价额度赔偿;第二种赔偿方式是:该物件没有保价,快递公司根据物件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且不超过三倍的赔偿金额。
新规强化了快件处理操作规范,指引企业在操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快件安全,要求“不着地、不抛件”,防范“野蛮操作”。同时要求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要求企业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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