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一般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性骚扰”这一行为,而是将其细化为1: 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2、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 3、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 前面两种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种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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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电话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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