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加班费的计算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加班时间的有明确的规定。加班时间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被延长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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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是根据工资计算加班费。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加班费的标准如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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