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额度为一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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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避免因出售假冒商品而被处罚的,首先应当避免有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其次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卖了假冒商品,可以举证自己对产品的假冒性质并不知情。《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先,在明知是假冒商品未处理后仍出售的情况下,无法避免其销售假冒商品的刑事处罚; 其次,若是在不知的情况下,出售了假冒商品,可作以下的补救措施: 1、索取厂商授权和购货小票是证明进货正规的证据,被投诉侵权找厂商解决。 2、可以找投诉人协商解决,让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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