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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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办法: 1、女方要拿出证据证明孩子不适合跟男方生活在一起的; 2、孩子在两周岁或者哺乳期以内,女方可以证明,为了更好的哺乳孩子,孩子跟母亲在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的; 3、女方可以证明自己比男方更有经济能力,更能为孩子提供优质生活,有助于孩子成长的。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 (1)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4)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另外,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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