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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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受到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这部分的费用由侵权人进行赔偿,但由侵权人的保险进行优先赔偿。
交通事故住宿费一般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因事故受到的人身损害需要到外地住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等支出的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赔偿。与交通费一样,住宿费的发生也是交通事故非常可能带来的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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