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违约,是指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后,与银行有债务关系,但未能履行,称之为贷款违约。 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构成贷款违约: 1.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受托支付; 2.借款人拖欠本金、利息、费用,或拖欠本授信对应信用保险的应缴保费; 3.借款人在履行与银行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4.借款人或担保人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5.借款人违反所做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6.借款人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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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均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形式由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三)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逃避银行监督; (五)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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