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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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这套房子的分割,有可能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处理这套房子。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的部分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再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先就房产分割问题与第三人协商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如协商不成,除了提起离婚之诉外,还另需提起析产之诉。
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的,如果房屋所有共有人能够自行协商如何分割房产的,则自行协商分割方案即可;如果无法协商需要诉讼解决的,则需要另案提起诉讼处理。 如果当事人坚持在离婚案件中分割该共有房产的,则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离婚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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