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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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必要的证件共同向一方常住户籍的区、县级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 2、双方当事人自行到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应在提交结婚申请书的人面前亲自在《结婚申请书》记载人栏签名或盖章。
1、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必要的证件共同向一方常住户籍的区、县级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2、双方当事人自行到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应在提交结婚申请书的人面前亲自在《结婚申请书》记载人栏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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