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国家正在制定,即将下发执行。在新规定下发之前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执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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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费用: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支付给投资者;企业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捐赠费用;赞助支出;未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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