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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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已收定金的,当事人不能反悔。如果卖方反悔的,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卖方需要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反悔的,则定金可以不退还。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收取买受人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担保的,因非双方原因不能订立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退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押金可退还。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如购房人在交了定金后不想买房,定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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