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借款人无法偿清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代替借款人偿还欠款,事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担保期限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为6个月。借款人和保证人均没有偿还能力的,因执行工作受阻,法院会中止执行,直至其具备偿还能力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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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并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先清偿全部债务,再向借款人追偿,并要求借款人返还保证人承担的全部债务。这也是依法建立担保人制度的意义所在。无论采取何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都应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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