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享受期限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也可以照此划分具体档次。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条例》中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缴费年限划分得太细,在具体执行中很难操作。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规定,改为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享受期限。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紧密结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不按规定缴费的,应在计算其领取期限时作相应扣除,这是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许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单位,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从这点来讲,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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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2.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期限增加2个月。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期限最长为12个月;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缴纳满4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金需要非本人意愿失业,并且离职60天内去社保局办理完失业登记。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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