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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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 4、根据仲裁协议约定申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相关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消费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消费权益,消费者纠纷还可以通过国家司法程序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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