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规定,劳动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这一规定最重要的有两条:其一,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即前次失业前的缴费时间不能再计算,不能再作为享受条件和领取期限的依据。再次就业后不足1年就失业的,本次是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因为他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为零。但他可以使用上次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其二,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前次失业时没有享受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在本次失业期间照样领取。比如,某人属于再次失业者,前次失业是在两年前,当时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享受了10个月后就有了工作,还剩下14个月期限。这次失业,按照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的规定,他只有6个月的享受期限。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他可以享受到20个月,这样做对他才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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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的计算方法为:失业金就等于保险金申领时限*保险金月派发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险金的申领时限有12个月,18个月,24个月不等,时限的周期由交费的时间来完成相对应的判定;保险金的派发标准规定则需参考当地的实际情况,失业金机制是国家给予国民的一项福利。
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失业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领取期限乘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有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不等,期限的长短由缴费的时间来进行相应的确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则需参照当地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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