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分割共有的房屋遗产的方法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一)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二)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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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遗产房屋作出分割的时候,实际的分割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进行折价补偿,也就是一方取得遗产房的所有权,但同时需要对其他的继承人按照他们的继承份额作出补偿。 另一种就是由继承人共有房屋,此时各个继承人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遗产房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继承的发生应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发生,这也是所有遗产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房产的继承人需要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者且该房产是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房屋继承之后,继承人应该到相关机构进行房屋登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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