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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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可以打到被保险人账户也可以打到受害人账户,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交强险在发生理赔事故之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申请报案,然后由保险公司通知投保人准备好相应的理赔资料;保险公司需要自收到理赔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对保险责任进行核定。通常情况下是会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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