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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地拆迁企业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 1、对企业无法搬迁的建筑物和地上附属物拆迁的补偿; 2、企业停产停业的补偿,也可酌情包括企业预期经营的损失; 3、包括企业搬迁的费用、物资的运输费和包装费用等;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因为每个地区的具体补偿政策不同,具体的补偿数额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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