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背时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1654号文件 一,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25/千瓦时(69.45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缴费标准计算公式 1、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 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元)=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元)=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根据市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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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1170元调整为1245元。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基本热价 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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